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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双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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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职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及所属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重点监督班子成员。

第三条  监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加强风险点管控,强化对监督对象在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从严监督。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治“四风”及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及集体决策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重大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情况;执行财经纪律、重大活动资金支出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治“四风”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科级干部及所属单位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专项业务会议;列席驻在部门党组会、民主生活会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相关重要会议;参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述责述廉会议;参加驻在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听取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参加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后备干部人事档案,在驻在部门提拔任用干部时,做为廉政鉴定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和专项调研、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一条  监督工作要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按照区纪委监委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实行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区纪委监委汇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重要违纪事项随时报告;涉及监督工作的决策事项,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实施集体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在监督工作中,严格执行监督条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与驻在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驻在部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帮助和支持,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认真把握和积极运用“四种形态”工作手段,把政策的原则性和工作方式方法的灵活性相统一,努力解决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督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