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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纪委监委受理申诉案件工作程序

来源: 双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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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我区各级党员、公职人员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党纪法规规定,双城区纪委监委制定如下受理工作程序:

一、收到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申诉书面材料,7日内区纪委监委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不符合规定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诉书内容不全,返申诉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三)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并与申诉人谈话。

二、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成立两人以上复议或复审组,与审查调查审理分离。

三、复议或复审组可以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开展审查调查取证工作。

四、复议或复审组工作结束后,撰写复议、复审报告,视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正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适用不当,定性不准,处分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分决定;

(三)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撤销原处分决定。

五、坚持集体研究原则,经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或原批准的党委批准后,复议或复审组作出复议或复审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听取意见,并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申请人对区纪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党纪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继续向市纪委申诉;申请人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在收到复审决定一个月内可向市监委提出申请复核。

七、区纪委复议复查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党纪申诉案件;区监委复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政务复审案件。

八、申请人如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