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预算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二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 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六条 预算采取“两上两下”编报方式。即第一次编制上报后,下达,调整后再上报,最后审批完正式下达的方式。
“一上”。支出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编制通知之后,对部门下一年度的支出进行测算,然后报送财政部门。
“一下”。财政部门收到各个部门的预算后,由职能处室对各个部门的预算进行审查,然后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各部门。
“二上”。各个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内重新编制本部门的预算。然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各个部门的预算后,汇总编制政府预算。
“二下”。人大通过预算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各个部门,开始预算执行。
第七条 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八条 年终按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条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确保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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