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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纪委监委请(休)假管理办法

来源: 道外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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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纪委监委请(休)假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哈尔滨市纪委监委请(休)假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纪委监委管理的委机关、区委巡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的在职人员、借调人员;各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等。
    第三条  请(休)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请(休)假种类及其管理:

(一)病假管理

因患病或受伤,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1.请病假七天(含)以上的,应由三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2.请病假超过二个月的,按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内累计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3.病假达到规定时限,病愈后不按要求恢复工作或拒绝进行医疗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4.病假人员病愈后二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二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二)事假管理
    办理私人事务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必须在工作日内处理私人事务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休事假。
    2.原则上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请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委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区委组织部备案。
   (三)探亲假管理
    探亲假的申请,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考虑工作及个人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1.探望配偶(两地分居)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此假为单方一次性享受,申请此假需出具配偶当年未休此假证明。
    2.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可两年累计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在符合休探亲假的时段内已休年假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5.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探亲路费报销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婚丧假管理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含再婚)的,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假期工资照发。

2.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3天丧假。

3.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五)产假管理

1.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工资照发,不影响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2.怀孕期间,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3.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以前,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4.怀孕未满四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六)年休假管理
    1.鼓励并严格执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
    2.以下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一般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4.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工作原因,经批准未休年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管理
    1.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以及各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及节假日期间外出离哈,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报告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2.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逾期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按管理权限补假报批。
    3.领导干部外出,可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请假。在工作日期间外出的,需提前二日书面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可口头请假,事后补假。在节假日外出的,可口头请假。

4.领导干部获准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八)补休假管理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占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后经批准可补休。

第五条  事假、年休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假期天数。

第六条  批假按以下权限执行:

    (一) 病(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非班子成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纪委副书记、常务副书记逐级审批。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审批后,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二)因私出国境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纪委副书记、常务副书记逐级审批后,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三)外出请假。干部外出请假二日(含)以内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逐级审批;三日(含)以上的报常务副书记审批。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须常务副书记审批后,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四)加班补休。一日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审批;超过二日(含)的,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五)其他情况。因患有特殊病症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或请(休)假30日(含)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拿出具体意见后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各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主要负责人请(休)假,报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审批。

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以及各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主要负责人请(休)假期间,遇有区纪委监委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要立即终止请(休)假,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即使已经因原事由准假,也要另行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第七条  实行审批结果报备制。凡申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及外出请假的,应当填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单》,按照权限呈有关领导审批后,报组宣部备案管理。

第八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书面请假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但必须经相关领导回复批准,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请假期满后,应在恢复工作后当日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按时上班的,所在部门应当按批假权限报相关领导的同时,向组宣部报备。

第十条  请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无故联络不畅和旷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制定的相关请(休)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国家或省、市如制发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