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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道里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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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区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请(休)假工作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包括委机关各部门、案件谈话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委巡察机构、其他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其管理的行政、事业、工勤等编制内在职及借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请(休)假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请(休)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请(休)假种类及其管理:

    (一)病假管理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1.请病假7天(含)以上的,应由三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2.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3.病假达到规定时限,病愈后不按要求恢复工作或拒绝进行医疗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4.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请病假,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二)事假管理

办理个人事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工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内处理个人事务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休事假。

2.原则上一年内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请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委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探亲假管理

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亲属(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可申请探亲假,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

1.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可两年累计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工作人员在符合休探亲假的时段内已休年休假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5.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四)婚丧假管理

1.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含再婚)的,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假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三天丧假。

3.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五)产假管理

1.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工资照发,不影响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2.怀孕期间,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3.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以前,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4.怀孕未满四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六)年休假管理

1.鼓励并严格执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

2.以下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一般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4.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七)外出请假管理

1.因公、因私及节假日期间外出(离开本市,下同),须严格履行请假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2.准假外出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

(八)补休假管理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占用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加班的,事后经批准可补休。申请补休一日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批准;超过二日(含)的,报至主管副书记批准。

第五条  事假、年休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假期天数。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和区委巡察机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休)假须经纪委书记批准;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纪工委、案件谈话中心负责人请(休)假二日以内的须经分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批准,超过三日(含)的由主管副书记批准;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纪工委、案件谈话中心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二日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三日(含)的由分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批准;区纪委机关各部门借调人员请(休)假报至主管副书记批准;其他相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请(休)假在5个工作日(含)以上,需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请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以上人员应严格履行区委、区政府和本单位、本部门有关规定。

(二)申请因私出国(境),应严格履行区委、区政府相关程序。区纪委机关、派驻纪工委、案件谈话中心工作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同意,报纪委书记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区委巡察机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须报请纪委书记批准;区纪委机关各部门借调人员须报至主管副书记批准;其他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

第七条  审批及备案:

(一)申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年休假、外出的应于3天前填报《道里区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因私出国(境)的应填写《道里区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照批假权限呈有关领导审批。申请丧假适用事前口头告知组宣部备案,事后补请的原则。

(二)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但必须经相关领导回复批准,并在恢复工作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休)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即向准假领导销假;逾期未按时上班的,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当事人恢复工作后即补齐相关请假手续。

(四)以上事宜所办理的手续均须报区纪委组宣部。

第八条  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无故旷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区纪检监察系统原有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办法》执行。今后,国家或省市区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以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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